答:(1) 参加生育保险(含失业金代缴)人员; (2)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 (3)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以上人员都需要在待遇享受期内。
2.问:重庆实现了住院分娩
政策范围内
个人“无自付”了吗?
答:从2026年10月1日起,重庆实现了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个人“无自付”,切实减轻了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含怀孕28周及以上终止妊娠)产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全额支付。意味着参保人员在住院分娩时,凡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全部报销。
3.问: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未就业配偶
怎么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未就业配偶随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前提是:时间从2025年6月(含6月)起,男职工参加了我市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未就业配偶就可以随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含生育津贴。具体分以下三种享受情况:
一是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居民医保,可以选择享受自己的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者选择随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只能选择一种,不能两者重复享受。
二是未就业配偶参加了我市职工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是未就业配偶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随男职工按照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享受50%的待遇。
答:有提高。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一个孕期内产前检查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产前检查最高补助标准为1500元),不设起付标准,按80%限额报销。遗传疾病基因检测纳入产前检查补助范围内。
答:有提高。男职工参保期间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补助标准累计不超过3000元(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补助标准累计不超过1500元)。只要是目录内的遗传病基因检测,不区分医保属性(甲乙丙类),都按文件政策报销。
6.问:对于住院分娩期间因生育并发症转院继续治疗的,以及在门急诊紧急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 怎么报销呢?
答: 同样按照住院分娩待遇政策执行享受同等的全额报销待遇。
答:正常享受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28周以下)、异位妊娠、计划生育、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参照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按规定支付。即一级医院在职报销 90%、退休 95%;二级医院在职报销 87%、退休 95%;三级医院在职报销 85%、退休 95%。
答:按职工医保门诊、住院政策执行,有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门诊政策:随单位参保、个人二档参保的在职职工年起付线 200 元,年封顶线 3000 元,二级及以下报 60%、三级报 50%;退休职工年起付线 100 元,年封顶线 4000 元,二级及以下报 70%、三级报 60%;个人一档参保在职职工年封顶线 800 元,退休职工年封顶线 1200 元。
职工医保住院政策:一级医院起付线 200 元,在职报销 90%、退休 95%;二级医院起付线 440 元,在职报销 87%、退休 95%;三级医院起付线 880 元,在职报销 85%、退休 95%。
10.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了吗?
答:已纳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重庆正式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此次纳入医保支付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取卵术”、“胚胎移植组织”、“胚胎培养”、“细胞活检”、“人工授精”、“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以及“单精子注射”等 8 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每人限定支付 2 次。
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70%,计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限额,个人负担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治疗期间发生的其他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药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11.问:参保女职工退休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
待遇的同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吗?
答:可以。
12.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退休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同时,其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
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吗?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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