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老宅1
一、我是常年不在家,宅基地复垦是望山村民委员通知的,不存在不合条件。
二、我是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资料,(产权证和农转非资料等)望山村贾书记认可。
三、归自局否定收到了我的资料,被告之间自相矛盾。
四、望山村贾书记多次提到整个过程因为某人介入影响了结果。(任何人无权干预政府行政)属行政违法!
五、被告多次提到我户口因为提前迁出本村,失去宅基地复垦条件,于法于规不合理。土地法38条(国务院《2018》1号文件)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工进城落户买房,政府不能以放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承包地为条件。
六、被告多次提到由于我的产权证不合宅基地复垦条件,被政府收回(没收或者是扣押、注销)显然严重违法违规。(《民法典》第二编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211条、212条、第214条、第217条第220条、第240条。。。《宪法》第13条。。。。《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等都有规定。)
七、望山村贾书记多次提到由于我的产权证不合条件,变更(或者是过户)成了我母亲补的房产证,但全程没有我和我母亲参与。属严重违法违规。(适用以上第六条上面提到的法律条款)
八、望山村贾书记证明是归自局拆了我的房子,事实也是房子被偷拆了,但归自局否定拆了我的房子。被告之间自相矛盾。但没给我补偿是事实,我的诉求合理!
九、至于我有分得我母亲的5万元钱只是我们家庭处理私有财产问题,(因为我母亲在我父亲大约2009去世后一直随我生活)无需政府参与调解。且与本案无关。
十、被告多次提到我的产权证和我母亲的产权证是一个地图,原告不认可:因为产权证都是政府发放,都是经过认真核实调查,都是合法有效,不存在这么低级的错误。
十一、被告多次强调的诉讼时效问题。《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关于不动产的诉讼时效是20有效期,有效期按原告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权的当天计算,接合本案,原告知道被侵权就是巫溪县上磺镇政府第一次(“关于郑达喜信访事项的回复”)开始,也就是2023年10月9日,按此推算,有效期是2043年10月9日。
十二、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法院对有异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处理。
十三、原告不希望被告一直用与本案无关的事情回复我的诉求,浪费大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即(***宅基地复垦过程),法院传给我的被告的证据资料我都全部退还法院,并不予认可!
十四、我希望法官重视我的诉求目的,可以说本意并不是只为了国家赔偿,更多的是为了纠正很多行政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警示行政人员规范行政,合法办事。我在起诉状里也反复提到,行政违法,政府腐败,司法腐败,是非常危险的社会问题,就如我在庭审过程中谈到的“伏尸二人,流血五步”的典故。我文化水平低,但爱看书,特别是古籍和法学,(能看出来,审判长也是对古籍有功底的长者,法学更是专业)十几岁的时候在上磺区举办的普法竞赛中就取得过全区第一名,但总觉得法律法规和现实中存在很多偏差,也很是怀疑是法律的虚无还是我对法律的解解有问题,借此机会也算是个验证,更多受教。行政违法确实危害巨大!
十五、由于原告知识领域狭小,表达能力有限,再加上法庭威严和被告给我的压力干扰,很多时候都会表达失真,大都会言不由衷,肯请法官(审判长)同意我用书面回复表达,在此非常感谢,向审判长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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