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些知识提前了解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针对自己相关情况和商家进行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12345投诉电话。该热线面对消费者能有效、及时给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帮助。
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该方式较为直接、具有强制力保障、是维护权益的途径之一。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来源: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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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审 | 王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