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普】巫溪县妇幼保健院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应知应会每周一学(十二)
第五部分 权益保障、性别平等和社区参与
一、在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中,需要关注感染者哪些权利?
关注感染者生育权、检测/治疗/避孕/节育/终止妊娠自主选择权、知情同意权、避免歧视、隐私保护、就医权等权益保障。
二、能将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作为独立医学因素,作为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依据吗?
不能,妇女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三、可以在其他患者面前谈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者的病情吗?
不可以。患者感染疾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感染者的隐私权属于我国公民的人格权,与其他公民一样享受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
四、医疗机构能将艾滋病感染作为原因,推诿或拒绝患者其他疾病的治疗吗?
不能,患者依法享有就医权。
五、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能将患者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告知配偶或者父母吗?
不能,应该告知本人,如果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六、医院机构可以允许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者的配偶复印病历吗?(
未经感染者本人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医院不应允许感染者的配偶复印感染者的病历,患者的病历资料属于个人隐私。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患者的治疗中,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治疗时,需要告知患者吗?
需要,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情况享有知情权。
八、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吗?
不可以,除非医学需要。
九、反家庭暴力工作需遵循什么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十、医疗机构门急诊、儿科、妇产科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或承担相关强制报告的责任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8.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十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程序是什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通过110或其他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24小时内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
十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需要有社会组织参与吗?
需要,并且要定期对参与的社会组织开展培训、督导,提供资金支持。
十三、怎样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
1.在不接触血液、体液的普通诊疗过程中,对所有就诊者一视同仁,不得针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
2.尊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者的生育决定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是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3.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的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
4.对带有“隔离”字样的产房、病房和手术室挂牌,改为采用数字或颜色分级标识管理。
5.对床头卡设置感染诊断的,改为信息系统颜色标记。
6.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与其他孕产妇住院收费一致,不额外增加费用。
十四、对有感染者及家庭关怀与支持的策略和计划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包括医疗救助、生活救助、教育支持、心理支持、反对家庭暴力等。
十五、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如孕产妇咨询检测、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综合干预、随访管理及转诊等服务中,需充分保护孕产妇哪些权利?
知情选择权、生育权、隐私权、健康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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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向桠橙
编辑:李加林
审核:刘晓清